(2016)鄂01执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关于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复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国庆,武汉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复字第1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高雄小区1栋2单元。法定代表人丁国庆,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丁国庆,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长虹桥22号。法定代表人朱魏河,该公司总经理。申���复议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国庆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660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武汉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国庆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化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