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阮云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云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99号罪犯阮云宇,男,1994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4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云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92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云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阮云宇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缴纳共同退赔金人民币15700元。本院认为,罪犯阮云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阮云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阮云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云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57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