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4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叶汝周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3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4刑初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务工,户���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4日5时59分许,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粤A×××××二轮摩托车沿从化区街口街西宁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西宁中路33号对出路段时,因驾驶不慎碰撞路灯,导致叶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被告人叶某的血液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作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9.9mg/100ml。经穗公交从认字(2014)第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叶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理审判员周欢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