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新疆东蒙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敬文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8-1号本院2016年1月7日对原告新疆东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敬文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敬文益”更正为“敬文溢”,将判决书首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漏写了敬文溢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补正为:“委托代理人:姜礼,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晋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谢 彬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陇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