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国斌与李有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斌,李有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88号原告杨国斌,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李有名,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斌与被告李有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国斌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