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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国斌与李有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斌,李有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88号原告杨国斌,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李有名,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斌与被告李有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国斌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