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11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治国、冷俊双、崔文辉、刘志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11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治国。被执行人:冷俊双。被执行人: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文辉。被执行人:刘志红。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为借款合同纠��一案,(2015)故民二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治国、冷俊双、故城县芳华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崔文辉、刘志红的银行账户存款249801元至故城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故城支行的0407001209264001210的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