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梦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将林、韩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华梦商贸有限公司,何将林,韩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华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鹤廊第六段。法定代表人: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锦、陈瑶,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将林,武汉市洪山区超越家俱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徐国强、沈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林,武汉市洪山区超越家俱厂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国强、沈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华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梦商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将林、韩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梦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少华及其委托代理文锦、陈瑶,被上诉人何将林、韩林的委托代理人沈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租赁物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出租的厂房、仓库和宿舍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事实,本案应围绕《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后果等进行审理,并依法处理,一审对此未予查清,也未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故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叶玉宝审判员余小乔审判员张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日书记员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