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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郑泽学与熊家河、祁加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学,熊家河,祁加堂,许瑞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郑泽学,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家河,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祁加堂,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瑞有,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泽学诉被告熊家河、祁加堂、许瑞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泽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泽学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