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文霞与被执行人史建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霞,史建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霞,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赵志超,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史建政,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文霞与被执行人史建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写出了结案证明,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初字第2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