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特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特字第118号申请人潘某某,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某某以被申请人黄某于2010年5月10日无故走失,遍寻无果,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经查:黄某,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卡登记住址为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栋*单元**号。与申请人潘某某系母女关系。黄某于2010年5月10日无故走失,多方寻找无果,潘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黄某失踪一案,本院作出了(2014)芙民特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黄某为失踪人。黄某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自2010年5月10日无故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潘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自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