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城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与亓爱垚、卢秀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亓爱垚,卢秀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刁振广,主任。委托代理人:鉴纪文,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爱垚。被告:卢秀云。委托代理人:李振庆,莱芜莱城汶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亓爱垚、卢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鉴纪文、被告卢秀云委托代理人李振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亓爱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诉称:因陈茂明诉亓爱垚、卢秀云以及原告雇员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亓爱垚、卢秀云未履行协议内容。2015年6月24日原告承担责任后,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向两被告追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亓爱垚偿还现金107575元,被告卢秀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秀云辩称:原告无权向我方全额追偿,(2011)莱城民初字第657号一案形成的背景是原告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我方,我方又将该工程发包给亓爱垚,陈茂明受雇于亓爱垚,陈茂明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起诉原告及两被告,由于原告方存在严重过错,所以经调解承担连带责任。但调解书只载明有权追偿,没有载明全额追偿,也未划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法确定责任的应当平均分担,我方认为原告的过错大于被告,被告方只承担很小的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亓爱垚未作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将该村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济南三艾实业有限公司,具体施工方为卢秀云。后卢秀云转包给亓爱垚,亓爱垚雇佣陈茂明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陈茂明将亓爱垚、卢秀云、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列为被告诉至本院,经调解各方达成意见如下:一、亓爱垚于2013年5月30日赔偿陈茂明各项费用共计90000元;二、卢秀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亓爱垚追偿;三、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亓爱垚、卢秀云追偿。协议生效后,亓爱垚未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2015年6月24日,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7575元并予以过付。2015年7月15日,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由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案件款过付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亓爱垚作为侵权直接责任人,在陈茂明雇员受害赔偿一案中负有全部赔偿责任。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权全额向被告亓爱垚追偿。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与卢秀云作为共同连带责任人,因未约定责任份额,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在向亓爱垚追偿不足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卢秀云追偿。被告亓爱垚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自负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亓爱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垫付款107575元。二、被告卢秀云在被告亓爱垚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泉子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胜祥代理审判员  赵雪静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