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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邹成忠与张海俊、戴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成忠,张海俊,戴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邹成忠,市民。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市民。被告张海俊,成年。被告戴萍,成年。原告邹成忠诉被告张海俊、戴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邹成忠未能提供被告张海俊、戴萍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址,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成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退还原告邹成忠(原告已预交481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