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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邱建荣与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荣,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邱建荣,公司职员。被告邱勇,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建荣与被告邱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建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邱建荣负担。审判长  余传云审判员  冯小平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