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邱建荣与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荣,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邱建荣,公司职员。被告邱勇,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建荣与被告邱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建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邱建荣负担。审判长 余传云审判员 冯小平审判员 秦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