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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刘振江、张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全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兰英,刘振江,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3号申请人:刘兰英。被申请人:刘振江。被申请人:张楠。申请人刘兰英因与被申请人张楠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刘兰英受伤。申请人刘兰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冀F×××××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楠肇事时驾驶的刘振江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