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刚与被告何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何云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716号原告:李永刚,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黄湖路。被告:何云川,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刚与被告何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相 燕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人民陪审员 谢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