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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与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597号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天云。委托代理人:张文进。委托代理人:宋新成。被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繁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广东汇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