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华与被告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华,张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赵广华,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张荣,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华与被告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广华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赵广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广华负担。审判员 富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