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黄明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号罪犯黄明,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瑶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06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03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黄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1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邵芳、崔丽蓉,罪犯黄明、证人徐克成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黄明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履行了全部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了没收财产十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的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罪犯黄明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郭春涛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黄明的同监区服刑罪犯徐克成的证言证实,罪犯黄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08)瑶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了没收财产十万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