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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正友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正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39号罪犯陈正友,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正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正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1999)闽刑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正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正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正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八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达标分八点四分。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民事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正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正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