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铁英、梅裕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胡铁英,梅裕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0012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浩。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胡铁英。被告:梅裕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铁英、梅裕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铁英、梅裕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