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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8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京娜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祥、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京娜,徐建祥,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871-8号申请执行人马京娜(系南京拓康建筑材料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56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福良,南京拓康建筑材料经营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修成,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祥,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法定代表人程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京娜与被执行人徐建祥、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徐建祥应于2015年8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马京娜1431585元,被告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需加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调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徐建祥的银行存款41610元,此款已转付申请执行人;续封了被执行人徐建祥名下车牌号为苏A×××××、苏A×××××、苏A×××××、苏A×××××的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F×××××的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续封了被执行人徐建祥与其配偶吴继荣名下位于盱眙县盱城XX桥4#、XX园小区34#103室、盱城XX小学西侧(XX家园)的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驻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金海路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了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格庄分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的有利条件,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建祥、山东鑫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0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 杰执 行 员  贾亚东执 行 员  朱宁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