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书贤、李国营等与郏县长桥镇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贤,李国营,郏县长桥镇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80号原告杨书贤,男,1963年4月8日生,汉族。原告李国营,男,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付申,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郏县长桥镇政府,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肖向红,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贤、李国营与被告郏县长桥镇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杨书贤、李国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杨书贤、李国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书贤、李国营撤回对郏县长桥镇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书贤、李国营负担。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