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谢美娟与聂应寿、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40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聂应寿,谢美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委托代理人:何火日、吕雪梅,均系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应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美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上诉人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5)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立案调解过程中,上诉人依法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收取39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富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