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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仇天和与张宝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天和,张宝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民初字第02013号原告仇天和,居民。被告张宝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原告仇天和诉被告张宝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天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宝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30日,仇宝林将其对被告张宝海所拥有的工资欠款债权145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未果。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4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宝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雇用仇宝林从事船舶运输砂石业务,欠仇宝林工资款债权14500元,于2014年元月30日写下欠据一份,2015年10月18日,仇宝林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过申通快递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给被告,告知被告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未果,遂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4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所写欠据1份、债权转让通知1份、申通快递邮件回单1份等证据为证,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欠仇宝林工资款14500元,仇宝林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欠工资款一直未给付,应负本案全部责任。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条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宝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仇天和人民币14500元。如被告张宝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宝海负担(此款原告刘永刚已预交,被告张宝海应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仇天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 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规范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即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和解、上诉等,是否正确?仇天和:正确。书:根据原告提供材料,原告刘永刚的基本情况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