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孙四和与冯兆原、张炳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四和,冯兆原,张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财保2号申请人孙四和,经商。被申请人冯兆原,经商。被申请人张炳祥,经商。申请人孙四和因与被申请人冯兆原、张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冯兆原和被申请人张炳祥名下463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孙四和通过担保人孙元和与孙君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四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兆原和被申请人张炳祥名下463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孙元和名下的鄂K×××××号小型越野客车和位于云梦县城关镇泰山路西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号)。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孙君琴名下的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太平街东面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艳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