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国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26行审1号申请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代码01119974-8,住所地保康县。法定代表人黄秀国,保康县××资源局局长。被申请人李国梅,农民。保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国梅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保康县后坪镇前坪村集体土地兴建房屋。经现场勘测,共占用后坪镇前坪村集体土地154.56平方米。申请人保康县国土局认为,被申请人李国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李国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李国梅退还非法占用的保康县后坪镇前坪村集体土地154.56平方米;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人李国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保康县国土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10日后被申请人李国梅仍未履行。2016年1月5日,申请人保康县国土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康县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044号《保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刚惠审判员 XX青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