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翀与陈挺、付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翀,陈挺,付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号原告:韩翀。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挺。被告:付长艳。原告韩翀为与被告陈挺、付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挺、付长艳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元自2014年10月30日起算、本金10000元自2015年3月14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翀的委托代理人林君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挺、付长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挺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3月14日分别向原告韩翀借款5000元、10000元,于借款同日各出具借条一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及未归还借款所产生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后被告陈挺至今未偿付本息。另被告陈挺、付长艳于2013年7月23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挺、付长艳归还原告韩翀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5000元自2014年10月30日起、本金10000元自2015年3月14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挺、付长艳赔偿原告韩翀诉讼代理费2000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陈挺、付长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