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宋爱春与夏宇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爱春,夏宇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邵安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宋爱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顺忠,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宇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金根、陈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邵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爱春诉被告夏宇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三人邵安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爱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宋爱春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昱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