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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宋xx。被告许xx。原告宋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被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常生气吵架,生气时被告就殴打原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谁娶媳妇都是为了过日子,我和原告还有孩子。原告总是经常上网,生气都是因为这个。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秋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许x,4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5年11月20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多次去接叫。2015年12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同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发生一些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两人互谅互让,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还是不难缓解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xx与被告许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