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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孝菊与张登福、王孝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孝菊,王孝英,张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4号申请人王孝菊,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王孝英,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张登福,男,50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王孝菊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王孝英、张登福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孝菊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孝菊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杨世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