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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崔圆圆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圆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118号罪犯崔圆圆,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金义刑初字第1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圆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崔圆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圆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2年第三季度至2015年第二季度获得黄州监狱五次表扬,共获得黄州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及无能力缴纳罚金罪犯情况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崔圆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圆圆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审判员  严怀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