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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53年3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县大河坎镇迎宾路中段。负责人刘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2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55930.3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袁某某主动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袁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55930.34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金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