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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惠霞,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宏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FORANGREGORYSTEPHEN。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5〕6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5〕66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谭 翌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