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方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9号罪犯李方,女,汉族,1983年5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00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同法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