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0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金桂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金桂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44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起步区安佳路以西、玉林道以南滨海城碧桂园。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罗闯,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金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金桂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彩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