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马昭祯、涂木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昭祯,涂木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13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昭祯,男,1984年0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涂木兰,女,1987年0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马昭祯、涂木兰(2014)汀执审字第7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3487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周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