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晓征与李宏勃、路炳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征,李宏勃,路炳勇,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征。被执行人李宏勃。被执行人路炳勇。被执行人李冬梅。本院执行的孙晓征申请执行李宏勃、路炳勇、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