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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玲与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873号原告杨玲,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集真村三角田组125号。委托代理人李兴,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建桥大道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0108-3。法定代表人付中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剑春,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荣军,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杨玲诉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