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3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某宁诉李某奇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宁,李某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宁,男,1988年1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人。被执行人李某奇,女,1988年4月2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洱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第一年抚养费人民币36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执1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