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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潘移陈与王冬连、叶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移陈,王冬连,叶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463号原告:潘移陈。委托代理人:王新建、许玉烨,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连。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纹。原告潘移陈为与被告王冬连、叶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原告潘移陈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44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由代理审判员陈媛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移陈委托代理人许玉烨、被告王冬连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移陈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2日,被告王冬连因需向原告借款300万元,2014年7月经双方核实被告王冬连尚欠原告200万元,2015年1月被告王冬连将2套房产以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截至2015年2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冬连尚欠原告105万元,由被告王冬连出具借条一份。尔后被告未还款。故请求:一、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5万元并支付起诉至实际支付日的借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冬连答辩称:借款属实,在双方结算后,于2015年4月1日已归还10万元,尚欠95万元。另本案借款系朋友要求其帮助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非进行投资,故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叶纹未作答辩。原告潘移陈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冬连尚欠原告借款105万元的事实。证据2、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付款委托书一份,拟证明于2014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王冬连交付300万元借款的事实。证据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冬连、叶纹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冬连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王冬连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付款委托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在结算后已归还借款10万元的事实。原告质证认可其真实性,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多次经济往来,该款项不是归还本案借款。本院向被告叶纹送达诉讼文书及举证材料后,其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与其诉称的出借事实相符,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款项不是归还本案借款,但没有提供相关的反证加以证明;而该份付款委托书发生的本案借款结算之后系被告王冬连转账给原告潘移陈的款项,本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是归还本案的借款,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2日,被告王冬连向原告潘移陈借款300万元。2015年2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王冬连尚欠原告借款105万元,并由被告王冬连当天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4月1日,被告王冬连归还借款10万元,剩余95万元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王冬连、叶纹于1998年4月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潘移陈与被告王冬连自愿成立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王冬连辩称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冬连尚欠原告借款9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王冬连、叶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冬连、叶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潘移陈借款9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潘移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0元,依法减半收取7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潘移陈负担475元,由被告王冬连、叶纹负担1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代理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