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执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金瑞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金瑞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705号杜兴成,男,生于1964年12月17日,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厦门大道1013号1单元2-1室。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412170310。委托代理人魏厚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号安顺花园A栋1单元4层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兴成与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已证实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