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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行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于凤兰诉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凤兰,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行终6号上诉人:于凤兰,女,汉族。被上诉人: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系主任。上诉人于凤兰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行初字第00023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于2008年4月8日作出的《辽宁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省计生鉴字(2008)第2号),经查,该鉴定结论通知书系由辽宁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委员会作出,因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医疗卫生专家根据有关标准作出的技术性结论,不属行政行为,故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同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诉人予以治疗,该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冬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周玺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