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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3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陆春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陆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35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春华,系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华尔姿娱乐会所业主。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陆春华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84-00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陆春华于2014年11月20日前偿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二、如果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华尔姿娱乐会所于2014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营业的,则被告陆春华需于2015年1月30日前另行支付原告1万元。并且,如果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华尔姿娱乐会所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营业的,被告陆春华应于营业后1个月内另行支付原告1万元;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费用,如被告陆春华不按约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陆春华支付违约金2万元;四、上述款项支付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诺被告陆春华所经营的苏州市相城区陆慕华尔姿娱乐会所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涉及音乐电视作品(MV)的侵权纠纷,均由原告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五、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六、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为98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陆春华的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陆春华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齐陆路74-1房产,但已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另案【(2015)相民初字第00132号、商民初字第00359号案件】查封在先,本院目前无法处置。同时,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陆春华目前去向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陆春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5065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84-00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陈 绮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