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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勇、佟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勇,佟红星,王武强,张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142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办事处新城路29号。法人代表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佟红星,男,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王武强,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俊峰,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勇、佟红星、王武强、张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