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刑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毛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郴刑执字第1378号罪犯毛兵,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8)长中刑二初字第0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兵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力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对罪犯毛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毛兵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刑义务,不能视为其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毛兵减刑建议书退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