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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李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林,李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林,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振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人王国林与被执行人李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西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振江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万元,余款自动放弃。执行费110元申请人王国林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董少光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