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李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林,李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林,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振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人王国林与被执行人李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西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振江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万元,余款自动放弃。执行费110元申请人王国林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西交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董少光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