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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跃革与魏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革,魏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异1号案外人张志刚,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尹庄镇。申请执行人李跃革,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焦村镇。被执行人魏忠平,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尹庄镇。本院在执行李跃革与魏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志刚对本院扣押被执行人魏忠平的黑色轿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志刚称,魏忠平与其岳父吕军照欠其工程款2万元,魏忠平全权委托其岳父将其名下的黑色轿车抵债给案外人。2015年1月17日,案外人在担保人吕军旺的参与下,与魏忠平岳父吕军照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魏忠平岳父吕军照以5万元的价格将魏忠平的黑色轿车出售给案外人,其中2万元抵顶工程款,魏忠平岳父当时将车辆及钥匙等相关手续交付案外人,该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因买卖行为发生转移,虽然案外人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系动产,根据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案外人已实际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请求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魏忠平向吕军照出具委托书,委托吕军照将其黑色轿车给案外人张志刚抵债。2015年1月17日吕军照与案外人张志刚签订协议书,将魏忠平所有的黑色轿车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张志刚,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忠平委托吕军照将其所有的黑色轿车给案外人张志刚抵债,吕军照虽在本院扣押该车辆之前与案外人张志刚签订协议,将被执行人魏忠平的车辆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张志刚,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该车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案外人张志刚不是该车辆的权利人,不能排除本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因此,案外人张志刚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志刚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