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终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山铝化学品氧化铝公司内退职工。原审被告人王某,山铝化学品氧化铝公司机动科员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张某诉被告人王某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5)张刑初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张某的起诉。原审自诉人张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某上诉称:王某盗用电十多年,事实清楚,请求公正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应当追究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控诉缺乏罪证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波代理审判员 李 扬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