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迈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查浩与被告祁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浩,祁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迈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查浩,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被告祁婷,女,1975年4月3日出生。原告查浩与被告祁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查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查浩诉称,自2012年后期至2014年,原告陆续为被告提供猪肉,但被告一直未将货款支付原告。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12万元欠条一张,承诺9月份给付欠款,但至今尚未将拖欠的货款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元。被告祁婷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陈述其确实因买卖货物,拖欠原告货款12万元。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后期至2014年,原告陆续为被告提供猪肉,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2万元。被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2万元,并承诺于9月份给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将欠款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拖欠的12万元货款,实属不妥。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12万元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查浩货款人民币12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