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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0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喻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责任校对人: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