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0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喻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星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责任校对人: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